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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来源:济源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4-19 浏览次数:7605

  一、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公众和岗位。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我省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根据属地原则,所有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和虽然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但纳入本行政区域税务管理的分支机构,都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承担者。

        三、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对哪些单位进行年审?

        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对省财政供给的驻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郑的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省地税直属分局税务管理的单位,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进行年审。

        四、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时间、方式是怎样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我省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原则上实行用人单位主动申报制度,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四、五月份会以《年审公告》的形式在我省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时间、地点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方式。

        (二)财政供给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中央驻郑单位,携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去本单位的开户行进行交纳,由其开户行在第一联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凭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后的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留存),到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开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专用票据》,没有开具的单位视为未缴纳保障金。

        纳入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的单位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纳税期间通过纳税软件一并缴纳,由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凭证,根据《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残联〔2010〕103号)的相关规定,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作为用人单位的记账凭证。
  
        六、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一)用人单位安排有在职残疾人职工的需提供

        1.加盖公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上年度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上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单位在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的只需提供上述1-3项

        (三)省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

        1.加盖公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上年度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由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的整套上年度《工作报告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用人单位

        1.加盖公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上年度6月份、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上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5.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险种;

        4、在职残疾人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年度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5、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八、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地残疾人职工能否计入残疾人职工总数?

        凡是持有真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外地残疾人,可计入残疾人职工总数。

        九、我省按比例安置残疾职工数、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安排1名一级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十、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其完成工商登记后的整月计算时间,即如果此单位于2011年7月1日成立,则其计算时间为5/12年度。
  
        十一、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在缴纳保障金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为此,对于在征缴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残疾人已就业的月份计算就业时间,即如果此单位在2011年8月31日安排了1名残疾人就业,该残疾人的就业时间为4/12年度。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性质和用途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十三、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年审,或者不参加年审也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每年度的11月1日起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残联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单位对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有异议怎么办?

        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审核。对重新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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