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来源:济源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1196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残联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残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全市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注重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颁布和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要求,重点是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具体规定,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各项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残联系统党员干部,重点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部室贯彻执行作风建设规定情况;
(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作风建设规定情况;
(三)各部室对贯彻执行作风建设规定监督检查情况;
(四)对群众反映作风建设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在对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全面检查的同时,重点抓好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执行工作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自查自纠。将贯彻执行作风建设规定情况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针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各项制度,严格日常管理监督。
(二)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每年年底或年初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采取民意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对贯彻落实效果进行评价。
(三)明查暗访。针对中央和省市纪委相关禁止性规定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明查暗访。明查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通过听、看、查、问等形式,着重检查作风建设各项禁止性规定落实情况。
(四)专项治理。按照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相关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应在充分听取有关部室和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治理的内容、对象和方法步骤。通过专项治理,集中纠正和解决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
(五)信访受理。充分利用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受理、认真办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投诉举报。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典型问题及时查处并曝光,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党政机关有作风建设方面的轻微问题,责令限期纠正;较为严重的问题,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有作风建设方面的不良反映,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构成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对其实施预警;较为严重的问题,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