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市残联 “两个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济源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4643
第一条 为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残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一)不能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残联中心工作总体布局,实施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的;
(三)领导机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不到有效落实的;
(四)未建立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或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应公开事项的;
(六)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不力,或纠正干部“四风”问题不力的;
(七)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工作不力的;
(八)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不配合查处的;
(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十)未按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保障制度,致使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不支持纪检履行监督责任或干扰纪检正常履职的;
(十二)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在一年内给予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十三)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未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导致工作不落实的;
(三)未尽到抓班子、带队伍的职责,对发现领导班子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提醒、告诫,或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未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
(四)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
(五)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造成上述人员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七)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四条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残联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残联系统内多次出现违反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的;
(四)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造成上述人员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六)对残联系统内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授意、暗示下属阻挠、干扰案件查办的;
(七)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五条 纪检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纪检、纪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的;
(二)协助党组落实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工作不力的;
(三)督促检查相关部室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不力的;
(四)对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做到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的;
(五)对残联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的;
(六)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委有关规定不力,纠正“四风”问题查处不力的;
(七)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监督责任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廉政约谈;
(二)诫勉谈话;
(三)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纪律处分。
第七条 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分别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廉政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党组织对本办法所列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