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问题说明
来源:济源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2-23 浏览次数:1119
一、补贴对象发放条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包括残疾人本人单独施保和残疾人以家庭为单位享受户保的情况。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规定,应理解为残疾等级被定为一级、二级的均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
二、政策衔接
1.纳入特困人员供养(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即五保户)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允许因为残疾人领取两项补贴而取消其低保资格。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关于死亡残疾人享受两项补贴的政策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已经死亡的残疾人不具备民事权利,因此对于在两项补贴申报开始前已经死亡的残疾人,不具备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资格。但是残疾人在其个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完两项补贴之后死亡的,符合发放条件的,补贴从规定时间计发到死亡当月。
5.养老方面的补贴。(1)享受养老金、高龄补贴等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2)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3)因公致残、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6.残疾人证如果因丢失重新办理的,即残疾人证号码变更的,按新办证的时间进行申请。如果因残损重新更换的证件即残疾人证号码没有变化,按照原来办证时间进行申请。
7.服刑人员不具备享受申请两项补贴资格。
三、信息录入
1.申请表录入
(1)没有低保证号的,填写补贴对象领取低保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
(2)救助金额:补贴对象每人每月享受的补贴金额。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则填“60”。
(3)救助开始时间填写补贴对象应当从哪个月开始享受补贴,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之间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补贴以残疾人证签发日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当月计发;在2016年9月20日以后具备发放条件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后,补贴自申请之日起当月计发。
(4)救助结束时间:此项为非必填项,针对补贴对象申领资格取消的情况。如:困难残疾人补贴对象在2016年6月低保资格取消,则救助结束时间填写“2016.6.30”。
2.关于提示“该残疾证号信息不存在”的情况
遇到个别提示“该残疾证号信息不存在”的情况,核对信息无误后,把残疾人证号和姓名发送给两项补贴工作群中的技术人员,确认后报给中残联同步。
3.信息审批
(1)县残联审批只是填入了县残联的相应信息,民政审批完审批结果才会显示“已审批”。
(2)审批通过以后,乡镇无法再修改残疾人信息,区县残联可以修改。
(3)民政审批通过且停止救助或不通过以后,所有人都不能再编辑信息。只能再重新申请。
(4)申请人信息审批只能逐条审批。
四、其他问题
1.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我国针对残疾人的专项福利政策,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残疾人费用。